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小区**号门市。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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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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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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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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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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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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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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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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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事 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来到绥滨县**乡**屯被害人廖某某(男,47岁)家中商量收粮一事,魏某某看到廖家院内养殖了很多鸭子,便对廖提出想中午炖两只鸭子吃,廖以妻子不在家中为由拒绝。上午10时许,3人商妥收粮事宜后,便一同来到廖家北侧路边存放粮食的位置,在将粮食装车的过程中,李某某和魏某某提出去廖家抓两只鸭子,魏某某便驾驶自己的金色奥迪A6轿车拉载李某某来到廖家南侧门前,李某某下车从廖家院门进入到院内,盗得四季蛋鸭两只(价值人民币100元)。李某某将盗得的鸭子装入其在院内拿的一黄色胶丝袋内,放在魏某某奥迪轿车的后备箱内,二人驾车离开现场后将鸭子烹饪食用。 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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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物证:无。 |
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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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无。 |
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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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绥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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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
视听资料:光盘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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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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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姜力力 2021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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