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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72********,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街**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73********,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莱芜市**区**街**号,现住济南市**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6月22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项目经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前提下,通过被告人魏某某介绍,安排会计被告人李某甲花费人民币144278.03(以下币种同)元从莱芜市**工贸有限公司购买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979351.28元,税额共计156696.2元,价税合计共计1136047.48元,用于公司进项支出。被告人李某甲从中挣取33632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李某甲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家属代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156696.2元;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该家属代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33632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让他人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15669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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