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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鲁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初中肄业,住江苏省**市**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1时3分杜某某在邓州市同华国际家中手机收到信息,对方自称是其领导并骗取信任,要求杜某某帮忙转账,对方称先转账给杜某某,然后由杜某某转账到对方指定的账号,后对方发送转账成功的截图,骗取杜某某的信任后,杜秀风在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名:张某某,621226161001****575)转账125000元,事后发现被骗。经查:一个名叫王某某(仔仔)的男子找到朋友鲁某某让其帮忙找卡使用,并承诺每张卡每月给鲁某某1000元的好处费,后被告人鲁某某又找到李某某为其提供银行卡使用,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每月500元的利益将自己名下的工行卡给鲁某某使用,后张某某卡上骗取的钱其中64400元转到李某某名下的工行卡上,2019年9月7日、8日,鲁某某将李某某卡上的钱取走并给李某某55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证明、银行明细、账户交易等书证;证人杜某某、武某某证言;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则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故建议对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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