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448号
被告人曾某某(自报),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曾某某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惠州市以及深圳市多次利用伪装成孕妇的方式,在多个超市盗窃油、酒等物品,盗窃成功后将上述物品绑在自己腰间带出超市,黄某乙负责接送上述人员,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凤岗镇**村**百货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两瓶百年糊涂银世纪(价值约150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樟木头镇**社区**百货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2瓶金稻谷花生调和油、2瓶5L金龙鱼黄金比例调和油、1瓶5L金龙鱼花生浓香调和油、1瓶5L金龙鱼浓香花生油及3瓶450ML百年糊涂银世纪(总价值约503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当场起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谢岗镇**日用品商场百货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5瓶1.8L甘竹纯正压榨一级花生油、8瓶2.5L甘竹纯正压榨一级花生油、3瓶5L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7瓶5.436L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总价值约2182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当场起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谢岗曹乐综合市场**购物广场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1瓶5L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5L金龙鱼花生油、1瓶2.5L金龙鱼花生油、3瓶520ML中国劲酒(总价值约357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当场起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百货,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3瓶5L鲁花大豆油(非转基因)、5瓶2.5L鲁花花生油、4瓶4L鲁花花生油、3瓶5.436L鲁花花生油、2瓶5.8L鲁花花生油、9瓶500ML鲁花玉米油、4瓶5L鲁花花生油、2瓶5L鲁花菜籽油(总价值约2837.3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物品。
6、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购物中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5瓶5L金龙鱼花生油,总价值约475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物品。
7、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商场二楼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5瓶5L金龙鱼花生油,总价值约475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物品。
8、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广场二楼**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3瓶百年糊涂白酒(价值204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物品。
9、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4瓶450ML百年糊涂33度浓香型白酒和4瓶5L刀唛牌花生油(总价值约704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物品。
10、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新围仔**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5瓶500ML江小白白酒、7瓶400ML飘柔牌洗发水、6瓶750ML海飞丝洗发水、8瓶沙宣牌洗发水(总价值约1271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物品。
1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乘坐黄某乙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村**百货商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3瓶5L鲁花大豆油、6瓶5.436L鲁花一级花生油、22瓶5L鲁花花生油、8瓶1.8L鲁花花生油(总价值约4519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乙驾驶的车辆上离开。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物品。
2019年9月3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谢岗镇曹乐综合市场路口蹲点伏击时发现黄某乙驾驶的咖啡色的小车形迹可疑,上前盘查过程中发现车内有桶装食用油和酒等物品(总价值约3149.20元人民币),还在车上查货衣服、毛巾等作案工具,随后将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甲获归案。
综上,李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共计盗窃11次,涉案金额约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油、酒、衣服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曾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十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证据清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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