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深圳市宝安区**室),系农民。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现住博白县**镇**村**队**号,系农民。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在互联网上结识不法分子,按照对方的指引注册了多个空壳公司,并将整套证照账户(包括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公章等)出售给对方,从中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多次出售国家机关证件,二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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