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昹旺镇移民新区**号,住汉川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与林氏兄弟(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均已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郑某乙、张某甲等人系亲属及同乡关系,经其介绍分别于2017年7月、8月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组织非法经营的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下户考察”、“上门催收”、“协助放款”、“现场收款”等工作。在林氏兄弟的组织、领导下,黄某甲、李某甲参与非法入股放贷、上门暴力催收,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参加了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现查明两人参与敲诈勒索5起,寻衅滋事6起。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汉川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云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某某甲犯林某甲、肖某某、郑某乙、陈某某、李某乙、曹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在组织意志内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8月19日,被害人路某甲经朋友介绍来到**公司贷款。郑某甲对路某甲进行“面审”,后林某乙到路某甲及其亲属位于湖北省仙桃市的家中“下户考察”。回到武汉市汉口**旁边的一家酒店“放款”时,肖某某要求路某甲先写下向郑某甲借款30000元的借据和25000元的收条,后肖某某称扣除各种费用只给路某甲7000元,路某甲不同意,肖某某称借据已写好,不拿钱,该公司也会找其要债,并且该公司已经知道路某甲家庭住址,可以上门催债,路某甲被迫拿着7000元现金离开。经该组织电话威胁、上门喷油漆字和砍门催收后,2017年11月11日,路某甲被迫按要求到武汉还款,林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到约定的地点收取路某甲现金17000元,李某甲交给林某甲后得辛劳费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复印件、还款收条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路某甲的陈述;(3)证人路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郑某甲、肖某某、林某甲、林某戊、林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9月8日,被害人董某甲经人介绍,到**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林某乙“面审”,写下30000元借据,公司派被告人黄某甲与李某乙“下户考察”后,带董某甲至武汉**附近一民房内“放款”,郑某乙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谩骂等手段,强迫董某乙写下25000元收条接受6000元放款,并支付烟钱600元,董某甲最终得款5400元。此笔贷款由黄某甲、林某甲、李某乙入股。事后董某乙被多次电话威胁催收,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迫还款1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某乙提供的董某甲向其微信转账记录、董某甲提供的微信还款和聊天记录及收款人联系方式的截图照片、林某甲的账本账页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轨迹、从**公司调取的转账信****;(2)辨认笔录;(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与某某甲犯林某甲、郑某甲、郑某乙、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2017年10月24日,被害人杜某甲经人介绍到**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林某乙“面审”,写下30000元借据,张某乙“下户考察”后,将其带至武汉**小区由张某甲负责“放款”,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采取威胁、恐吓、谩骂等手段,以扣除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强迫杜某甲接受放款9000元,并支付600元买烟,杜某甲最终得款8400元。后杜某甲逾期未按要求还款,被该组织派人上门采用喷红油漆字、砸门窗玻璃的方式催收,结至2018年7月杜某甲被迫向张某甲共支付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杜某甲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林某甲的账本账页复印件、从**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张某乙下户的行车轨迹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林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2017年11月12日,被害人吴某甲通过路边小广告,到**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郑某甲“面审”,写下30000元借据,陈某某“下户考察”后,将其带至汉口****楼,由张某甲负责“放款”,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采取威胁、谩骂、殴打等手段,迫使吴某甲写下27600元收条接受几千元放款,并支付“下户”费、烟钱、身份证赎金等费用,吴某甲最终得款4600元。后吴某甲逾期未还款,该组织成员张某甲等人多次电话威胁并派人上门喷油漆字、斧头砍门催收,吴某甲家人被迫数次到武汉谈还款事宜,李某甲曾受命到现场收款,因没谈拢收款未果。2018年1月23日,吴某甲被迫到武汉万松园派出所,在民警调解下,向该组织成员杜威转账付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甲提供的手机照片(贷款公司人员联系方式、转账记录、上访回单、被砍砸和喷油漆字现场、涉案车辆和人员)、从**和**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吴某甲的报案和上访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还款视听资料;(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张某甲、陈某某、郑某甲、杜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2017年11月16日,被害人黄某乙经人介绍,到**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公司人员“面审”,写下30000元借据,龙某某驾车带其“下户考察”,后将其带回武汉“放款”。“放款”时,放款人以扣除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给其放款7000元,并让其购买了价格400元的香烟,黄某乙最终得款6600元。此单由被告人黄某甲与龙某某、林某甲、张某甲等人入股。后黄某乙逾期未还款,被告人林某甲经多次电话辱骂、威胁催收未果后,便安排组织成员上门喷红油漆字、斧头砍门催收,黄某乙被迫通过微信、银行转账还款16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某乙提供的还款照片、林某甲记账本的账页复印件、龙某某手机中的短信记录、从**公司调取的微信转账信****;(2)辨认笔录;(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甲与某某甲犯林某甲、龙某某、黄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寻衅滋事罪
1.因某某乙在**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7年9月的一天凌晨,郑某乙带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甲等人到某某丙家的辉辉杂货店,用斧头砍破卷闸门,并用红油漆喷涂“某某乙欠债还钱”等字样,逼迫某某乙还款,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丙、某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郑某乙、郑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因刘某甲在**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7年11月10日晚12时许,贷款公司安排龙某某驾车载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甲、黄某丙等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刘某甲家,李某甲、黄某丙用红色油漆在墙壁喷写“刘某甲还钱”“死”等字样,张某甲用斧头将刘某甲家转闸门砍破,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报警证明及修复费用凭证照片、手机联系截图照片、报案材料及受案回执、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现场监控视频;(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龙某某、吴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林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2017年11月20日安某甲在武汉**公司贷款,因安某甲未按公司要求还款,在林某甲的安排下,2018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与林某丙、张某甲等人驾车至阳新县**镇安某甲父母家,向墙壁上喷涂红油漆字“欠债还钱,杀”等字样,并用石头将其窗户玻璃砸破,以此逼安某甲还款,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被害方提供的石头、贴纸等物证);(2)现场照片、林某丙开车到安某甲家催收的高速公路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安某乙的陈述;(4)证人安某甲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因李某丙在**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在林某甲的安排下,2018年2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丙、邹某某、杨某某驾驶林某甲提供的黑色本田思域小车(鄂K****3)至武穴市**镇**村李某丙家。李某甲等人先用铁丝拴住其家的大门,后用油漆在墙上喷涂“李某丙还钱”“杀你全家”等字样,并放烟花,逼迫李某丙还款。
离开李某丙家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至武穴市**镇**村李某丙亲属田某某家。李某甲等人先用铁丝拴住其家的大门,后用油漆在外墙喷涂“李某丙欠债还钱”、“不还钱杀死全家”等字样,并用木棍将窗户玻璃砸破,在逃离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检查笔录;(3)被害人李某丁、田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戊、张某丁、杨某某、邹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张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因杜某甲在**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8年4月19日22时许,林某甲安排公司成员张某乙、张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开车至天门市杜某甲父母家、二伯杜某乙家,用红色油漆在其家大门、邻居墙上喷写“杜某甲欠债还钱”、“杀”、“死”等字样,并用砖头将窗户玻璃砸破,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被喷漆、打砸修复后的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的陈述;(2)证人陈某某、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与某某甲犯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因黄某乙在**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8年5月6日晚,林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龙某某、张某乙等人开车到黄冈市红安县黄某乙岳父母住处,用红色油漆在其墙壁喷写“程某乙还钱、黄某乙还钱”等字样,并用斧头将其家防盗门砍坏。
当晚被告人黄某甲与龙某某、张某乙等人又开车至红安县**黄某乙姨姐程某甲家,在其楼道墙壁上喷油漆字“黄某乙、程某乙欠债还钱”,并用斧头将其家门锁砍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喷油漆字和砍门的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张某乙上门催收的行车轨迹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张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与某某甲犯林某甲、龙某某、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参与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爱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现均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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