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安康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嘉华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农贸市场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滨江路泰和青年城糖果KTV唱歌喝酒后,在楼下坝子里遇到被害人庞某某、杨某某等五名女子。被告人黄某某出言调戏这几名女性,并用手触摸杨某某的脸,遂而双方发生争执。两被告人在争执中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黄某某对杨某某采用推搡,脚踢的方式随意进行殴打,李某某随后冲上前对杨某某、庞某某等4人采用拳打脚踢、打耳光、扯头发、抱摔、膝盖撞击等方式多次随意进行殴打,致杨某某、王某某等3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庞某某因伤情较重入院治疗。被害人庞某某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三人软组织挫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静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询问笔录2份(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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