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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农民。2017年3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农民。2020年4月28日因吸毒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12日被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黄**驾驶摩托车,至临渭区桥南镇黑张口村,由黄**在外望风,被告人李**采取翻墙入室方式进入桥南镇***村**组刘**家,实施盗窃。共盗窃银质手镯三个、渭华起义六十周年纪念章一枚及白色华为手机一部。李**将所盗窃三个银质手镯藏于家中,将白色华为手机以100元价格卖给其邻居李治*,黄**将渭华起义六十周年纪念章藏于家中。经评估:涉案物品在案发时价格认定总值为1178元。

2、2020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黄**驾驶摩托车,至临渭区崇凝镇**村,由黄**在外望风,被告人李**采取翻墙入室方式进入崇凝镇**村**组王**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李**在进入被盗房屋内翻找财物时被群众发现,随后群众报警。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量刑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李**、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黄**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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