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2002********,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9********,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住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 14 岁)三人结伙持械(甩棍)在兴文县太平镇、莲花镇、共乐镇等地采用趁人不备、接线搭火、三轮车拖拉摩托车等方式进行盗窃:
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张某某采用三轮车拉运的方式在兴文县**镇**村石粉厂食堂门前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车牌为川Q***的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又窜至兴文县**镇**村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车牌为川Q*****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张某某三人在转运其盗窃的摩托车途中,在途径兴文县**镇**村时又采用破窗方式准备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川Q****长安牌面包车车内财物,在盗窃车内财物无果后采取接线搭火的方式欲将该车盗走,因该车方向盘被锁,无法转动方向盘,遂放弃盗走该车。
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张某某三人驾驶三轮车载着盗窃的两辆两轮摩托车途经**镇**村新修水泥公路路障处时,被被害人万某某发现并阻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张某某三人从新修的水泥公路上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张某某认为其盗窃行为败露,遂驾驶三轮车慌忙逃窜,在倒车逃窜时三轮车翻在公路边的水沟里,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张某某下车后,被害人万某某逮住被告人黄某,防止其逃跑,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击打被害人万某某的头部,致使被害人万某某头部受伤(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万某某2020年7月26日因外伤致使右额顶部瘢痕已构成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张某某趁机弃车逃离。
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逃离途中,途径兴文县**镇**村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柳某某一辆车牌为川Q****的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遇塌方路段时因无法骑车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遂将该摩托车摔到公路下,弃车逃离。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逃离途中,途经兴文县**镇**村时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车牌为川Q****的黑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骑至兴文县**镇**村以160元钱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肖某某,肖某某将该车拆卸成废铁和铝合金转卖他人,该车未追回。
2020年8月17日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被盗车辆的价格进行认定,川Q****摩托车价值1392元;川Q****摩托车价值1356元;川Q****摩托车价值1320元;川Q****摩托车价值4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甩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学勇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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