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5********,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现住石阡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0********,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将自己的一辆红色轻骑铃木牌GR150高架摩托车(车架号:L9SPD5100E100324,发动机号:G429-101048)停放在石阡县**镇**社区**房**栋对面马路边,同月19日18时许发现摩托车被盗。2019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搜查出该摩托车。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该车货架上的一双黑色手套和左右龙头把手、左边大灯切换开关、右边电子打火开关、油箱盖擦拭物进行检验。经检验,送检的黑色手套检出STR分型,支持其黑色手套上的生物检材物为被告人李某某所留。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600元人民币。该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月11日20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将自己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车架号为:LC6PCK924G0005018,发动机号为:YH111193)停放在石阡县**镇**社区**房*栋*单元楼下过道处,次日8时许发现被盗。2019年3月1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开展路检路查时,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所骑的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有打磨的痕迹,该车的发动机号为:YH111193,与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一致。经被害人梁某某辨认是其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177元人民币。该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月12日5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自己的一辆红色豪爵牌高架摩托车(车架号LC6PCK94J0004131、发动机号为YH143571)停放在石阡县**镇**社区**房*栋**单元***室楼下,7时许发现被盗。2019年5月24日,石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堂姐夫刘某某(夫妇二人一直在石阡县**站对面开旅社)的老家住所进行搜查,在东厢房一楼靠马路边的房间内搜出该高架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565元人民币。该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将其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车(车架号;WBTCJ5A4G1A26917、发动机号T16L57134)停放在石阡县**镇**市场停车场内,于1月22日19时许发现被盗。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冯某某三轮车被盗案时,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将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车给自己使用,且该踏板车存放于自己老家。石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老家将该踏板车查获。经鉴定,该踏板车价值5440元人民币。该踏板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5.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住在李某乙所开的宾馆。次日凌晨2时,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黄某某去找其父亲借三轮车拉东西未果。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汤山街道二期廉租房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廉租房**栋处推着一辆三轮车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帮助下把车子推发动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车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该三轮车系被害人冯某甲停放在二期廉租房**栋*单元楼下过道处。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7424元人民币。该三轮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19年3月9日17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发现其堆放在石阡县**镇****安置房旁的80张九层木型板在同月2日至9日期间被盗。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在搜查被告人李某某位于石阡县**镇**村**组住宅时,搜查出43张九层木型板材,该木板与杨某乙被盗九层木型板相符。经鉴定,搜查出的43张九层木型板材价值2150元人民币。该板材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21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摩托车、板材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价值33356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盗窃他人价值7424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祥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本案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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