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32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7日,广汉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黄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7日,广汉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以四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广汉**机械有限公司)需要回填土方为由,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实则二人商议在上述地块盗挖砂石。后张某某将该合同转包给被告人刘某某,由刘某某负责砂石的盗挖、运输、销售。刘某某遂安排牟某某联络挖掘机和砂石运输车辆,现场由曾某某负责挖掘,万某某、夏某某、龙某某等人负责运输,将砂石销往高坪镇**商混站、西外乡**砂场、高坪**贸易公司。在盗挖砂石和运输期间,黄某某、卞某某等人在**机械厂门口负责统计运输砂石的车辆和砂石方量,黄某某每天制作EXCEL表格统计出方量后,微信发与张某某确认。刘某某从现场运出一立方米方砂石,支付张某某7元,支付李某某、黄某某43元。从张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7份EXCEL统计表格显示,刘某某盗挖的砂石方量为6369方。经广汉市公安局聘请四川蜀华资产事务所对**机械厂内被盗砂石作价格鉴定,被盗砂石价值为90元每立方米。四名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为57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57321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婷婷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羁押在广汉市看守所;李某某、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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