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8********,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9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镇**公路旁**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9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镇**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9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0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值班律师和被告人何某某、江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及陈某某承包了**高速公路**标段的**工程,被害人谢某某出于对其堂姐夫陈某某的信任未到现场考察便承包了其中的钢筋工程,并交纳了一万元保证金,进场施工后谢某某发现现场条件太差便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因李某某、黄某某等人不愿意退还谢某某的一万元工程保证金,同年9月7日下午,谢某某便将自己的斯柯达小轿车堵在中方县**镇**村**高速**标段工程项目部门口,即**标段项目部租用的被告人江某某的房屋门口。何某某便电话通知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出面处理,处理过程中李某某、黄某某与谢某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某用手机对谢某某的车进行了拍照,后陈某某出面将谢某某劝退。但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三人对谢某某的行为怀恨在心,三人当即决定教训一下谢某某,随后李某某与黄某某出面请江某某帮忙找人教训谢某某。当天下午16时许,谢某某被陈某某劝退后在离开项目部不远的路上,被几名受指使的男子利用摩托车将其驾驶的斯柯达小轿车逼停,随后该几名男子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并对谢某某的斯柯达小轿车进行打砸。李某某、黄某某等人事后为此感谢了江某某等人。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某某车辆的受损价值为2368元。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8月9日、9月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8月6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损失2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殷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江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江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承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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