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区**委**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区**委**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2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乡**社区**小组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1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街道**社区**委**小区**号楼**单元**室,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厂。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以来,经祝某某(在逃)、刘某某、王某乙(在逃)等人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项目的推荐和宣传后,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去“3260”项目基地进行考察、培训,交纳3360元成为会员,并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项目”的名义,对外谎称缴纳3360元会员费成为项目会员,等开网后会得到国家高额分红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会员,收取下线“会员费”,获取非法利益,期间李某某帮助刘某某等人报单70余万元。其中王某甲共计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121904元;黄某某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53986元;李某某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30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层级图、资金流向及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笔录;3.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材料拾卷及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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