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8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甲集团盱眙分公司催收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甲集团某丙分公司催收组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峰,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集团分公司催收客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管露丝,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集团某丙分公司催收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甲集团分公司催收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甲集团分公司催收客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 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罗某某(已判刑)经营义乌*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王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经营义乌*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黄某甲、陆某某、沈某某等人(均已判刑)经营义乌*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安徽*戊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企业孵化器公司)、安徽*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并积极招收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及左某某、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赵某某、黄某甲、陆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先后开发各种手机贷款 APP,运用网络、短信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各种借款 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 ID 密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在 APP 操作过程中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肆意进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前期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 25%至 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 7 日,之后又通过话务员“推荐”, 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 天 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 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采用电话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友、锁定苹果手机 ID 等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成立*丙公司并租用义乌市凯吉路198号稠建五单元三楼为公司办公场所,负责非法高利放贷和提醒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还款,通过网络及短信向不特定人群推荐来就借、抱金砖、艾洛维、借了发、富贵舟、海螺、阿尔法、法兰克、玲珑心、张飞借钱、趣蚂蚁等非法高利放贷APP,并通过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林某某、包某某、冯某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提醒借款人到期前还款,引诱借款人续借,以收取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
罗某某于2018年4月开始先后在江苏盱眙、安徽池州、浙江义乌等地从事闪电花花、罗小白、趣蚂蚁、圣女果、放心贷、卡卡西、及时雨等借款APP的非法放贷工作,其中于2019年2月在浙江省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乙贸易有限公司,同年5月租用义乌市凯吉路198号浙江稠建七单元五楼为公司办公场所。通过网络电话及短信向不特定人群推荐上述借款APP,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向借款人非法放贷,并负责提醒借款人到期前还款及引诱借款人续借,以收取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
黄某甲、陆某某等人于 2018 年 4、5 月开始先后在江苏盱眙、安徽池州、浙江义乌等地注册公司,负责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其中义乌*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注册成立,租用义乌市神州路 251 号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易家园区 3 号 3、4 楼为公司办公场所,盱眙某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租用江苏盱眙县宝山路3号蓝源财富中心为公司办公场所,安徽某戊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安徽某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于2018年先后注册成立,租用池州市梅龙镇江南产业集中区为公司办公场所。黄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沈某某、顾某某、姚某某等人为总监,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 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和汪某某、董某某、胡某某、方某某、左某某等人为催收组长,朱某某、郑某某等人为稽查及 400 售后组组长。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为催收员工。上述催收人员在明知贷款 APP 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的情况下,仍积极采取电话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友、锁定苹果手机 ID 等手段追讨借款,引诱借款人续期,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使用“催收话术”来规避政府打击。
一、APP借贷平台诈骗数据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76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13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54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43181267元,既遂金额96987167元;未还款总金额54396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7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24194460元,其中既遂金额8504040元,未遂金额23326092元。“阿尔法”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5491207元,未遂金额总计23326092元。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876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196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1740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9295元,既遂金额3207225元;未还款总金额192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34876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8540元,其中既遂金额28400元,未遂金额864727元。“艾洛维”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3235625元,未遂金额总计864724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3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6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632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1051元,既遂金额132840955元;未还款总金额4797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261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9035元,其中既遂金额7476440元,未遂金额18179857元。“抱金砖1”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40317396元,未遂金额总计18179857元。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1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5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712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3692元,既遂金额132921792元;未还款总金额63065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93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8375元,其中既遂金额6735325元,未遂金额24404637元。“抱金砖2”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9657117元,未遂金额总计24404637元。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44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54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79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6414元,既遂金额14893914元;未还款总金额245890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230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9430元,其中既遂金额639380元,未遂金额11857173元。“富贵舟”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5533294元,未遂金额总计11857173元。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481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561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00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6074元,既遂金额7451634元;未还款总金额212492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444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1290元,其中既遂金额152740元,未遂金额9267291元。“海螺”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7604374元,未遂金额总计9267291元。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89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83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56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5710元,既遂金额176658410元;未还款总金额471406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54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6150元,其中既遂金额7817850元,未遂金额19277665元。“借了发”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4476260元,未遂金额总计19277665元。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647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917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09377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7251元,既遂金额1332651元;未还款总金额4107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8751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7100元,其中既遂金额42550元,未遂金额2158971元。“玲珑心”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75201元,未遂金额总计2158971元。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97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42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558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3526元;未还款总金额339455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9692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8595元。“闪电花花”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0572044元,未遂金额总计12129474元。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170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690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5811338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3567元,既遂金额10109134元;未还款总金额9304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8949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5855元,其中未遂金额2982397元。“趣蚂蚁”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109134元,未遂金额总计2982397元。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58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71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73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6905元,既遂金额50696645元;未还款总金额18288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20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2200元,其中既遂金额3582140元,未遂金额7194873元。“及时雨”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54278785元,未遂金额总计7194873元。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299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329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8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5264元;未还款总金额9919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437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3650元。“卡卡西”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387694元,未遂金额总计4150071元。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380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8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058230元;未还款总金额3984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789850元。“放心贷”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10670元,未遂金额总计1195050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62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238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8602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1300元;未还款总金额12723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906730元,收取展期总费用2493180元。“圣女果”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6156680元,未遂金额总计5589462元。
二、个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一般成员,2018年5月任售后催收组长,其获利至少12.9328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2月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一般成员,2019年5月任售后催收组长,其获利至少9.563963万元,现已退缴9.564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一张银行卡供恶势力犯罪集团使用(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9758********),银行卡内余额:199929.28(截至2020年6月21日)元,该农业银行卡已被乐清市公安局冻结,只收不付。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0月加入*甲集团,从事售后客服工作,其获利至少121545.67元。
被告人程某某从2018年11月加入*甲集团,从事售后客服工作,其获利至少3.6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加入*甲集团,从事售后客服工作,其获利至少4.1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甲集团,从事售后客服工作,其获利至少6万元,现已退缴。
另查明,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文林派出所投案,并有劝同案犯冯某某投案的行为;2019年7月30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在义乌市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孙某某;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杭州市被抓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公司登记信息、APP金额统计表、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祝玲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包某某、冯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多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截图、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有退赃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孙某某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建旭
检察官助理:徐 彬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手机137352*****)、程某某(联系手机159529*****)、孙某某(联系手机*****)、刘某某(联系手机189370*****)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被告人周某某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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