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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9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2020年5月9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2020年5月9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两人商量让李某甲找越南工人到那坡县那马林场务工,并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接送,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车费。同年3月12日下午,李某乙等17名越南籍人员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手续或证件的情况下,陆续步行从越南经中越边境504号界碑旁的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入境后,被告人李某甲在504号界碑附近联系皮卡车将李某乙等17名越南籍人员运送到那坡县城厢镇那马林场务工,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看路,并将1700元运费拿给李某甲跟皮卡车司机结账。2020年4月22日,李某乙等越南工人在那马林场务工完成后,23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桂L****7号小型货车将李某乙等19名越南人运送回百省边境回越南,当行驶至那坡县城厢镇那马执勤点发现有公安人员设卡检查,被告人李某甲驾车冲卡逃逸,车辆轮胎破胎,越南人四处逃窜,有4名越南人逃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15名越南人(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越南工人承包林场务工费是79000元人民币,务工完成后,由那马林场结账给黄某某65000元人民币,还有14000元人民币验收后合格才结账,黄某某结算给李某甲5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结给越南工钱44500元人民币和分得5500元人民币的带班费和承包费),黄某某分得的1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接运越南人非法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原卷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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