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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界首市**村**。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5月31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安徽省界首市文昌街水利局家属院。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成立上海市**纺织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雇佣李某乙为“挂名”法人代表。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以票面金额1%左右的手续费购买常宁市**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受票单位: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手续费8万元,并向常宁市**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转账248.01万。该81份增值税专业发票价税合计8019000元,税额882090元,于同年在上海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认定:该81份发票不是常宁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国家税务局常宁市税务局领用的发票,系套用发票。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退缴违法所得30万;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退缴违法所得58.2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发票认定结果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单、上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廖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芸

检察官助理:李得华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为1385586****;被

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为1595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侦查卷拾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_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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