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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烂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路**号。2011年3月21日,因注射海洛因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2011年12月20日,因注射海洛因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2012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6日因吸食海洛因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宣恩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村**组**号,现住宣恩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3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30月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海洛因共计0.794克,被告人黄某某在李某某的授意下贩卖海洛因共计0.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12时许,李某某在宣恩县**镇**号楼下,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舒某某贩卖0.09克海洛因;

2.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李某某在其位于宣恩县**镇**号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舒某某贩卖0.1克海洛因。

3.2019年8月27日中午1时许,李某某授意黄某某在其宣恩县**镇**号楼下,以9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0.1克海洛因。

4.2019年8月28日下午6时许,李某某授意黄某某宣恩县**镇**号楼下,以200元的价格(未支付)向杨某某贩卖0.2克的海洛因。

5.2019年8月30日,宣恩县公安局民警从李某某家中搜查并现场扣押4袋可疑粉末共计0.304克,经鉴定,4袋可疑粉末中均检出“乙酰可待因”、“6—乙酰吗啡”和“海洛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21时主动到宣恩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宣恩县质量监督技术检测中心检定证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824号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99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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