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流沙西街道寮居民宿舍加工厂东3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选,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大南山街道园山村南门片23号之2。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因经济紧张将其一辆广州雅阁轿车卖给一,同时本人留下一把该轿车的钥匙。同年4月15日凌晨,李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选来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澳贝康品质母婴连锁店”附近,发现其之前卖掉的广州雅阁轿车停放在店门口。于是李某某、黄某甲选经密谋盗窃该车辆事宜,由李某某回到居住的地方取该轿车的钥匙,接着两人叫一辆滴滴到回到上述地址,李某某用车钥匙启动轿车载黄某甲选开离现场,窃取被害人刘某某鸿的一辆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破案后,上述轿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被盗汽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临时行驶车牌号牌、机动驶证、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2.证人江某某、陈某某发、林某某杰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鸿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甲选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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