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团**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团**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先后在**团农贸市场附近某门面房、**团迎宾路附近某门面房及**团**小区**栋**室李某某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从事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和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齐某某负责记账和抽头渔利。二人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累计8万余元、提供赌资累计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提供赌资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霞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现羁押于第八师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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