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经江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辽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3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经江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辽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经江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辽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闵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闵某某三人经事先踩点,由闵某某驾驶车辆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劳坪村一组,李某某、龙某某使用金属探测仪在何某某田地中探测出埋藏文物的地点后,使用铲子、铁锹等挖掘工具盗掘出埋在何某某田地里的一个铜釜。三人逃离现场前往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时,被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巡逻民警挡获。
经鉴定,被盗掘的一座墓葬属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盗铜釜为汉代一般文物。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闵某某的盗掘、破坏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评估报告、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闵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表》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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