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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龚某某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安徽省青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左右,游戏开发商“东哥”(身份不明)开设“老复古传奇私服”(2018年3月份更名为“十复古传奇私服”)网络游戏,网址为www.vip.x****.com,游戏中设有赌博npc模块,游戏玩家可以押注元宝以掷色子押大小的方式在游戏中进行赌博,系统从赢的玩家处抽取所押注元宝数的5%作为“头利”。同时,游戏开发商招募元宝商人为游戏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元宝商人用人民币以1:226的比例向游戏开发商购买元宝,元宝商人也可以用元宝以1:230的比例向游戏开发商兑换人民币,玩家与元宝商人用人民币兑换元宝的比例为1:220的比例,玩家与元宝商人用元宝兑换人民币的比例为1:230,元宝商人以赚取差价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并需上交非法获利的30%给游戏开发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明知“东哥”利用“老复古传奇私服”游戏网站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从事元宝商人(名称为“**商行”)一职,收取赌客张某甲赌资19万元、赌客陈某某赌资80万元、赌客张某乙赌资4000元左右、赌客黄某某赌资140余万元,为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被告人龚某甲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明知“东哥”利用“老复古传奇私服”游戏网站开设赌场的情况下, 从事元宝商人(名称为“法拉利商行”,后更名为“万达商行”)一职,收取赌客张某甲赌资72万余元、赌客黄某某赌资31万余元,为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6日主动到浦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某甲于2018年4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浦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7日分别扣押被告人李某某、龚某甲赌资各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个人业务凭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黄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等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龚某甲明知他人利用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仍以营利为目的,帮助收取赌资,为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丽莉

检察官助理:毛晓锋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被告人龚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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