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镇**村**里**号。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下午14时许,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到江阴市**镇**村**号陆某某家中二楼东南角房间内,窃得硬中华香烟3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里**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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