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3日**(山东)肾病医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山东)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对中美合资**(山东)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改造工程进行招标。2016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山东)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改造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李某某为取得该工程,他代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时安排其员工刘某某代表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公司)、王某甲代表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到**公司报名,并领取预审文件,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找人制作了**公司、**公司、**公司的投标书,并到三家公司加盖公章,自己出资,将保证金57万元打到三家公司,并在三家公司公户上打到**公司账户。2016年10月8日**公司唱标,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宋某某代表**公司、卢某某代表**公司、王某乙代表**公司去唱标,经过投标,**公司以28420046.94元中标。2016年11月5日**公司与**(山东)肾病医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李某某具体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担心被**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将**公司的投标材料中王某乙的名字改成付某某。2019年2月14日经山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制作的**公司、**公司、**公司的投标文件系同一打印机具打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金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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