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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住沅江市**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沅江市民政局拟就沅江市殡仪馆改扩建(一期)工程公开招投标。湖南省**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此次招投标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张某某,犯罪嫌疑人聂某乙(已逮捕,另案处理)得知招标信息后,了解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同村人。聂某乙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投标该项目,共谋由聂某乙提供10万元启动资金,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找具有资质的公司挂靠参与投标、联系其它公司围标。聂某乙让被告人李某某协助负责项目竞标全盘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聂某甲(已被监委留置,另案处理),并收到聂某甲提供的经费100万元现金。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多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由被告人李某某具体操作挂靠的湖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239.168万元。中标后,聂某乙以被告人李某某工作不利为由让其离开了该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响应性评审记录表、中标候选人表、沅江市殡仪馆改扩建工程招标文件、银行流水明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等;2.同案犯聂某甲、聂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曹某某、金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世飞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聂某乙、聂某甲采用围标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金额为1239.16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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