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无业。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雁塔区工商局注册成立西安**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同年4月,李某某在雁塔区沙井村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资料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公户信息等;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