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8********,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临时寄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于 2020年1月23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为利益诱惑,在他人带领下,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银行办理了三套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银行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闫 峥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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