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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系****电力局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单元**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拓印在本市**区**路**号*8栋*8单元楼道里的办证电话“1360935****”,与售卖假证的人员微信联系后,李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为自己办理了一张编号为:T6223011972********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备使用。2019年8月1日经武威市应急管理局查询:编号为T6223011972********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无申领记录,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4.武威市应急管理局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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