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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7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河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装潢部内,伙同装潢部实际经营者王某某伪造一枚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并支付给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继续欺骗其丈夫刘某某支付生活费,在网上以人民币7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壹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经鉴定,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房屋产权所有证书上的“通辽市房屋产权管理所”公章系伪造。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壹本;

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房屋所有权证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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