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家园**区**室。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因多次作案,被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4日,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管辖。2019年1月24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0时许,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在被告人李某某租住的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室,查获各类毕业证、结婚证等假证件半成品模板共383本,查获银川市第二中学、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等假印章共353枚。经查,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街与怀远路交叉口刻章店等处伪造中卫市第二中学、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等印章,并通过微信、粘贴小广告联系客户,后将铁路乘车证、离婚证等假证件半成品模板加工盖章进行伪造、买卖虚假证件从中获利。2020年5月29日,经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李某某所持有的中卫市第二中学、银川市西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专用章、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的四枚印章鉴定,该四枚印章制作的印模分别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调取的同名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经对李某某处所扣押的陕西财经学院印章、定边四中印章、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印章、杨宝之印的五枚印章与原单位印章核定,该印章与原单位印章特征明显不符。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伍某某买卖伪造的离婚证,伍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150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崔某某买卖伪造的通勤乘车证、铁路职工工作证供崔某某使用,崔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100元。2018年12月24日8时30分许,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在宁夏盐池县第五小学查获使用假铁路职工工作证人员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崔某某、伍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本、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九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李某某数罪并处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00966****。
2.移送起诉书壹拾叁份。
3.移送刑事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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