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0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现住义乌市***路**号**楼**。2015年1月6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兰某某(另案处理)约定,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身份证给兰某某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被告人李某某到银行办理相应公司的对公账户,之后将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账户套件(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私章、手机SIM卡、银行卡和U盾)交给兰某某,兰某某以每套2000元价格支付被告人李某某好处费。在2019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兰某某办理出义乌市轩炳饰品商行套件、义乌市启沂饰品商行套件和义乌市轩茵饰品商行套件,被告人李某某获得6000元好处费。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又介绍粟某某(另案处理)给兰某某,以粟某某名义办理了义乌市亭果电子商务商行套件给兰某某。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义乌市江东中路462号丽良宾馆313房间被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见证人身份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及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及义乌亭果电子商务商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粟某某、兰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均琪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5793****;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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