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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镇**村**小组**号,在厦门市暂住同安区**镇**里**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唐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利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在本市湖里区、集美区分别注册厦门碧度厘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琨塔玫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旗棒枫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厘魏瑰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将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唐某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财付通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退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施金连

检察官助理:王弘毅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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