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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康**村**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28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职务侵占罪,2010年12月28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10月2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9月3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自己方便找工作,通过打电话邮寄方式,以每本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一本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同样方式用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私自买卖伪造的国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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