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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镇**路**号。200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该公司的证件等材料卖给曾某某,获得人民币1000元。

李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投案自首。后查实,李某某办理的对公账户涉及多起不明流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12月15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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