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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振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主管,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号(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清江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重庆振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主管期间,根据该公司经理成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于2019年5月至11月,为该公司及重庆奇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以人民币900元至1100元的价格从罗某某(已起诉)处购买了16本建(构)筑物消防职业资格证及2本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受重庆市奇骏物业服务公司廖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从罗某某处购买马某某、罗某某的两本消防员设施操作员证书,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元。上述20本消防员证书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系伪造。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件照片等物证;

2.户口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成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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