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以本人身份证件注册登记“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应的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工商营业执照等出售。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清湖村新庄北街13号无名公寓,介绍覃某某、吴某某注册公司并出售工商营业执照牟利的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截图、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覃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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