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5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7********,汉族,专科文化,系**大学**,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联系到微信号为“*****”的人(具体信息不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购买假警官证一本,2020年12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证明、侦查指令网页截图、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及电话查询记录单、人员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晨
检察官助理:郭志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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