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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成武县**街道**街**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某同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份,被告李某某同将自己位于成武县文亭街西段路南的房产通过他人伪造份成房字第******号号房权证。同年7月22日,被告李某某同利用伪的成房字第******号号房权证做抵押,杨某某处借款十五万元。经查李某某同名下位于成武县文亭街西段路南的房产在2012年4月13日已抵押给成武**担保公司用于借款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房权证一本;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李某某同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9月13日

附:

1.被告李某某同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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