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供蔡某某(另案处理)到揭阳市揭东区***局办理了三套营业执照,后李某某由蔡某某等人带领到揭阳市区内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后将整套银行账户包括营业执照、公章、U盾、银行卡等物交给蔡某某等人,李某某从蔡某某处获得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出售以自己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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