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委**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柘城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份期间,柘城县马集乡程庄村委会西杨村村民皇某某(另案处理)提出以每次500元好处费为条件,让被告人李某某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供其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后,办理了平顶山**有限公司和**(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供皇某某使用,皇某某使用后并未支付相关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卞某某、何某某的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庆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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