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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05年7月6日、2007年9月11日被南安市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14日被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于2018年6月14日被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相关物品,并责令立即改正。现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中间人翁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姓名为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各一本,并于2018年7月间以上述两本买得的证书向原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于经营“南安康美李某某口腔诊所”。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南安市康美镇康美街9号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取缔公告、线索函、虚假医师人员名录、银行交易明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等书证;

3.证人翁某某、杜某某、于某某、廖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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