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委**号。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附近通过拨打路边制假证电话联系制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身份及车辆信息,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副牌号为NT17277的假军用车辆牌照、一张假军车行驶证、一张军字第9215837的假军官证和一张驾驶证号为SN10012197假军车驾驶证。2019年9月28日李某某携带以上假证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思瑶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485****;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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