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均为山东省沂南县**乡**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购买一张伪造的有自己照片的A2驾驶证,并且持该伪造的驾驶证多次驾驶半挂货车。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在沂源县佛岭路段向民警出示该伪造的驾驶证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驾驶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元华
检察官助理:张照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南县**乡**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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