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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榆树市**乡**村**屯**组,曾因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于2018年10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次,本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提供照片并支付了150元钱购买了一本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同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中型货车行驶至五棵树镇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交警核实其身份证件时,李某某向交警出示其购买的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并被交警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客凯光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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