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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家园**号楼**栋**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1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为收集邮票,通过网络认识朱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并从其手中以1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七十张他人居民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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