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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6********,侗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火车北站一路边墙上看见一制作假证件的小广告,李某某通过电话和制假证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提供给对方,要求对方将其年龄更改,后花费100元钱从该制假证的人处购买了一张假的居民身份证(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为4330311984********,出生日期为1984年**月**日,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李某某于2018年6月左右在湖南怀化一服装店入职应聘时使用过一次该假居民身份证用于入职;于2019年11月7日在金华市婺城区**乡**区一足浴店入职应聘时使用过一次该假居民身份证用于入职;于2019年11月8日乾西派出所民警在金华市婺城区**乡**街**号检查流动人口登记时又使用了该假居民身份证用于登记,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号码为4330311984********的身份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鉴别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陈某某叶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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