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宿舍,捕前住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小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投案,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王某某(已判决)为了增加汽车销售业绩,采取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海口车牌的手段进行促销,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为海口市外的客户办理海口居住证,用以办理客户入户海口车牌。王某某在收取客户身份信息和费用后,以每张居住证500元至3000元的不等价格交由给李某某办理。期间,李某某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手段,先后通过公安机关办证窗口办理海口居住证共108张,非法获利7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7.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明、社区证明、居住证申领表、居住证查询结果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的覃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手机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身份证件108张,非法获利7万余元人民币,扰乱国家证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照
书记员:刘 松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4万元人民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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