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绰号二娃,男性,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9092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省**市**县**镇**村**组**号。刑事拘留前住**市**镇**号院**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喀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张**,曾用名张*,男性,1992年7月25日出生于**市**区,身份证号码650102197207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市**区**巷**号附**号。刑事拘留前住**市**大道街道办事处**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莎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向李某贩卖0.2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5月18日23时许,喀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喀什市**大厦对面将向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被告人张**当场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34克,共计1.57克。
在被告人张**配合下,2020年5月19日19时许,喀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喀什市**镇**号院115室将以1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贩卖两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被告人李**当场抓获,两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50克。并从李**的房间电视柜抽屉内查获净重0.1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个吸毒工具,从房间内床上褥子下面查获净重1.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房间墙上的壁画后面查获净重0.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二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然向他人出售,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到案后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抓捕同案犯李**,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两名被告人有吸食毒品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国强
检察官助理:刘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13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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