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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告人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0412****,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柳泉铺乡***。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平安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平安大道牛王庙路口处时,与行人刘**相撞,造成刘**受伤住院后于2019年12月2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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