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2018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现代轿车在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东沿线中心健康城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避让其它车辆,操作失当致使车辆侧滑,与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耿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耿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分析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工作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说明,查询结果信息,证人耿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翟静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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