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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乡**镇**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 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岳西县**镇**出租房小区路段倒车时,碰撞碾压行人汪某某,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能察明车后情况,倒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

当日,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警至岳西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已执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球

检察官助理:裴怀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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